雙程證癱婦住院3年 醫局入稟追610萬費用
【明報專訊】一名持雙程證婦人在港遭遇嚴重交通意外,2015年起先後入住伊利沙伯醫院和九龍醫院至今,截至上月底仍沒繳付費用,涉逾610萬元。醫管局入稟追討欠款,以及之後每日5100元的住院等費用。據悉,該名內地婦在意外後癱瘓,事件或揭示內地及香港缺機制處理不能行動病人逾期居留及相關問題。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港府應讓中聯辦知悉有關個案情G。
原告為醫院管理局,被告為胡懷嬌,屬精神上沒行為能力者(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被告共有兩個報稱住址,分別位於秀茂坪h,及大埔大榮里一私人單位。
入稟狀表示,被告因一宗交通意外,2015年11月11日入住伊利沙伯醫院,前年8月9日轉至九龍醫院,並一直入住至今。惟直至上月28日,被告仍未繳付共約617萬元的醫療費用。院方期間已多次向被告發帳單,九龍醫院更由上月28日開始,每隔3或4天向被告發帳單,但被告一直拒絕或無法付款,醫管局遂於前日(7日)入稟向被告追討欠款,以及自上月28日起、每日5100元的住院等費用。
車禍致癱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女兒入稟追討賠償
入稟狀透露,被告的女兒Hu Errong已申請法援,並於前年就該次交通意外入稟高院,向涉事小巴司機索償,案件排期明年2月開審。
根據資料,秀茂坪於2015年11月11日發生嚴重車禍,兩名持雙程證、分別姓李和姓胡的六旬婦,疑因看錯行車方向被小巴撞倒,重傷送院。
已逾期居留 可以出院
消息人士:不可叫中聯辦接走
消息人士透露,該名持雙程證的女病人在意外後身體癱瘓,但按臨H評估,病人可以出院,惟需有特別照顧。他稱按一般機制,若有訪港者在公院留醫至超過其逗留期限,會通知入境處。一般而言,當該人能夠行動自如出院,可交由入境處處理;若不是行動自如者,例如病人是一名美國人,美國總領事館一般會安排接走病人,送返美國,然後在美國向病人在當地的親人追討費用,但當涉及內地,消息人士說「有少少困難」,「我不可以叫中聯辦(接走佢)」,加上不知道內地接收的療養院是否合乎標準。
消息人士稱,由於病人違反逗留條件,繼續留港屬違法,即使香港有院舍願意收容照顧也不可以,故醫管局認為最理想方法是由其子女接返內地。
法律界:應知會中聯辦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一般而言,若有人在香港逾期居留,入境處可將其遣返,若事件涉及外國人而又需要協助,則可聯絡相關國家的駐港總領事館,而此案涉及內地人,港府應知會中聯辦。不過,該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一向奉行人道主義,若事主無行為能力,在內地也沒人照顧,港方不可能將事主送回內地。而若讓事主繼續留在香港,在法律上也不能強制要求家屬接回事主,相信只能透過行政安排,例如由社署為事主安排合適的照顧。
入境處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
【入稟編號:HCA37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