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案 陳肇敏等判賠國防部5957萬
【明報專訊】空軍上兵江國慶冤死獲平反,國防部刑事補償江母1億多元後提告追償,最高法院認定當年偵辦江案的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4人威嚇取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須賠償4667萬元,加計一審已判賠確定的保防官李植仁部分,5名軍官共須賠償國防部5957萬多元定讞。
金額創冤獄追償紀錄
本案判賠金額,創下冤獄追償機制最高紀錄,也凸顯冤獄追償,不再由全民埋單。若加計另名軍官和解金額,國防部共可獲賠6237萬7053元。
1996年9月12日,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發生謝姓5歲女童遭姦殺案,當時司令陳肇敏,讓不具軍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員進行調查,軍法室主任曹嘉生急於破案把江男關禁閉,再由反情報隊軍官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及何祖耀訊問。隔年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判死刑確定後槍決。
高院維持北院原判決
2011年北部軍事法院再審改判江國慶無罪定讞,並支付江母王彩蓮刑事補償金1億318萬5000元。隔年國防部院向陳肇敏、曹嘉生等7人各追償1474萬714元;涉案情節輕微的保防官鄧震環與國防部以280萬元和解。
一審北院判陳肇敏、柯仲慶各賠1474萬多元;曹嘉生、何祖耀各賠859萬多元;李植仁因死亡,子女李天賀、李欣蓉以繼承人身分連帶賠償,以繼承遺產所得為限,即繼承多少賠多少,最多賠1289萬多元,李的子女未上訴已判賠確定。王彩蓮當時知悉判決,曾氣憤說陳肇敏該負全部的責任,「最好抓去關,讓他嘗嘗被關的滋味!」
高院維持北院判決,陳肇敏等4人辯稱江判死與自白沒有因果關係,他們不是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不須賠償,國防部認為曹嘉生、何祖耀判賠金額太少,各自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江國慶被判死刑除自白書,其他證物都不足為犯罪證據,陳肇敏等人逼供就是造成江枉死的原因,依須負擔責任比例,判4人須賠466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