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不顧而去」須司機知情
【明報專訊】大埔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事件中一名15歲中學生重創。警方一度將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傷及有人不顧而去」,其後改列「交通意外有人受傷」。有資深交通警員指出,關鍵在於司機是否知情。
有資深交通警員指出,警方將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傷及有人不顧而去」,是要提醒同事加緊尋找涉事司機,因司機有可能清理車上的撞車痕[,企圖珝擭瓴琚C他指法例規定,如遇上交通意外有人受傷,必須停車及報警。而要判斷交通意外中,司機是否不顧而去,關鍵在於司機是否知情。如警方調查涉事司機及乘客,以及翻查閉路電視,均顯示意外時司機未必知情,警方事後或會修改案件「牌頭」。
律師梁永鏗認為,涉事司機於意外發生後駛離現場,無論駛離現場多遠,均被視作不顧而去的行為,但若司機對意外毫不知情,及後又主動向警方聯絡,則難以「在意外後沒有停車及事後沒有報案」罪控告。梁又指是次意外案情指男童主動撞向巴士車尾,對司機而言是無法防範及預計的意外,因此亦難以「交通意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控告。
人撞車第三保亦賠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不論車撞人或人撞車,車輛的第三者保險均會承保,但如警方調查後發現是行人疏忽,並控告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有可能影響其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