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難民公約》 泰國多允遣返要求
泰國不是1951年《難民公約》締約國,又沒有難民相關的法例,亦不持守國際維護受迫害或人權嚴重受侵犯人士的「不遣返原則」,一般把難民或尋求政治庇護者視為非法入境者,予以拘留和驅逐。人權組織向來批評,泰國在處理難民或庇護申請者的事宜上,傾向支持該人士原屬國家的要求,毫不考慮人權問題。
人權組織批違國際法
2015年7月,泰國將109名偷渡入境尋謀求土耳其庇護的維吾爾族人,轉交中國駐曼谷大使館監管,由中方包機把他們交還中國,激發多方批評。中國民運人士董廣平逃到曼谷在向聯合國難民署申請難民資格期間,2017年10月遭泰國以「非法居留」為由拘捕,並在取得難民身分、等候安排赴加拿大生活前5天,遭遣送中國。
巴林足球國家隊員成員阿拉比(Hakeem Al-Araibi)因涉「阿拉伯之春」示威而遭受拘禁、酷刑,2014年逃到澳洲,並在2017年取得難民身分。巴林法院裁定他干犯「蓄意破壞」有罪,缺席聆訊下判囚10年,並向國際刑警請得發出「紅色通緝令」。25歲阿拉比去年11月向澳洲政府諮詢過後,到泰國度蜜月,卻被泰國羈留。
另外,泰國在羅興亞人難民危機上,不是拒難民船泊岸,就是拘禁後遣返。
人權監察、國際特赦等國際人權組織多年來一直批評泰國的做法「違反國際法」。這些組織指出,泰國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成員,有義務不遣返任何面臨酷刑或惡待威脅者。(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