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生效 1年住滿183天 全球收入須納稅
按加中稅務協定提證明 可只作加國稅務居民
【明報專訊】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已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有多倫多華裔會計師提醒那些經常往返於加中兩國的加拿大華人,為避免自己被加中兩國同時認定為稅務居民,應留意自己在加拿大和中國的居住時間。
會計師、稅務上訴師胡商指出,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重點:第一,降低了中國稅務居民的定義的門檻,從原來的住滿一年改為住滿183天;第二,明確強調了中國稅務居民必須按全球收入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華簽租約1年或以上
亦視為中國稅務居民
針對上述規定,胡商解釋說,所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非是指在中國境內購置的住房,也包括在中國境內租賃的住房。舉例說,即使加拿大華人在中國1年內未有住滿183日,但因為他簽下的的租約年期是1年或以上,亦可以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
會計師、稅務上訴胡商還指出,對於加拿大的華人而言,上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留意,包括:
第一,對於那些想當非稅務居民的加拿大華人而言,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正,給他們帶來了好消息。
胡商說:「納稅人要將自己定性為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必須證明自己是另一個國家的居民。不過,僅僅證明自己是另一個國家的居民,仍無法達到讓加拿大稅務局接受你是加拿大的非稅務居民的目的,有可能加拿大稅務局也認定你同時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一旦出現被加中兩國同時認定為稅務居民的情況,納稅人有權按照加中稅務協定的相關規則(按照居住時間或國籍)來確定其稅務居民的身分。一般來說,華人按稅務協定的相關規則,較容易被劃歸為中國的稅務居民。如果納稅人無法證明自己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就不能滿足適用於加中稅務協定的條件。」
第二,對於那些只想作為加拿大的稅務居民,但不打算成為中國的稅務居民的加拿大華人而言,他們有可能因在中國境內住滿了183天而在無意中成為了中國的稅務居民,並需向中國政府申報其在加拿大和全球的收入。
對此,胡商說:「面臨上述情況的加拿大華人可以按照加中稅務協定的相關條款,向中國政府提出自己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
越來越多加國納稅人接獲
本地銀行要求確認居民身分
第三,從國際稅務信息共享的角度而言,現已有越來越多的加拿大納稅人接獲了本地銀行要求其確認居民身分的表格,中國是次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修正,明確了其對稅務居民的定義,有利於華人對於稅務居民身分的認定。
他說:「加拿大和中國均已在去年9月正式加入了《共同通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協定,從此相互交換各自國內的非稅務居民的銀行帳戶資料。一般來說,一旦納稅人確認自己僅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而不是任何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加拿大稅務局就不會將其信息交換給其他國家。」
加拿大稅務局表示,CRS是不同國家稅務管理機構之間自動交換金融賬戶信息的一種國際標準,其目的在於打擊逃稅,並促使相關國家稅務居民自願遵守所在國家稅法規定。CRS要求金融機構向所在國的稅務管理機構上報非居民(non-residents)或非居民控制的金融賬戶(financialaccounts)信息,之後加拿大稅務局將定期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稅務管理當局互換其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