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案不控梁振英 律政司:證據不足

[2018.12.13] 發表
梁振英被指在任特首期間收取UGL的400萬英鎊沒申報,律政司昨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作檢控。(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右)及尹兆堅(左)對律政司不控告梁振英及周浩鼎表示非常失望,指事件涉重大公眾利益,會要求律政司長到立法會交代。

【明報專訊】由傳媒揭發至今4年的「梁振英UGL案」及其後衍生的「浩鼎門」事件,律政司昨決定不檢控前特首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廉署指已對兩人涉嫌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投訴完成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發稿以「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為由,不對兩人提出檢控。梁振英於截稿前未有回覆。發起「天下為公」行動狙擊梁振英的民主黨對律政司決定表示非常失望,要求律政司長到立法會解釋。

廉署昨發稿指出,梁振英與澳洲公司UGL Limited(下稱UGL)達成協議並於出任行政長官期間收取款項,以及梁振英及周浩鼎被懷疑干預立法會調查,兩人被投訴涉嫌觸犯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廉署已完成調查並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而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達至合理機會定罪而不作檢控。

無機會定罪貪污 沒例任前協議須申報

律政司約10分鐘後發稿解釋,指證據顯示UGL對戴德梁行的收購中,後者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而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梁與UGL就收購的談判亦符合其時財困的戴德梁行之利益,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款項,或該行為屬《防止賄賂條例》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沒合理機會就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至定罪」。

對於梁振英沒有申報所得利益,律政司指梁沒有利益衝突,沒法律規定需申報他在成為特首前與UGL簽訂協議而獲得的款項,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廉署結束調查

律政司又指出,沒足夠證據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決定不對兩人提出檢控(見另稿)。

廉署昨已將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的「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該會同意廉署毋須進一步調查。委員之一、立法會議員陳振英稱按規定不能透露審議過程,強調委員會按既定程序嚴謹處理,呼籲公眾尊重廉署決定。

民主黨震驚 促鄭若驊立會解釋

發起「天下為公」行動跟進事件的民主黨對律政司決定表示震驚及非常失望,又指事涉重大公眾利益,而過去不檢控梁錦松及胡仙等重大爭議案件,律政司亦曾到立法會交代,要求律政司長鄭若驊亦就此案到立法會全面解釋。民主黨林卓廷說,今年10月廉署仍要求他就案件提供更多資料,對廉署現階段表示完成投訴感震驚。民主黨重申「天下為公」將繼續在香港、英國及澳洲的工作,亦正商討各地的後續行動。

立法會負責調查梁振英與UGL專責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認為,為避免浪費公帑及時間,調查委員會應終止;主席謝偉俊承認委員會沒傳召證人權力,調查能力非常有限,至於是否繼續調查,待開會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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