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孝思園違地契 下令移走龕位退款
【明報專訊】政府於2010年公布52個違反規劃或地契規定的骨灰龕場,當中火炭孝思園興訟,要求法庭聲明有關地段擺放人體骨灰並無違反地契。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孝思園違反地契,須即時移走所有骨灰龕位及退款予顧客,並要停止出售龕位。孝思園發言人稱,今年1月已遞交牌照申請,但至今未有結果,將向法庭申請暫緩執行令及提出上訴。
孝思園市場及營銷總監梁永祥昨回應稱,孝思園會提出上訴,並基於公眾利益考慮,申請暫緩執行有關判決;又稱鑑於申請私人骨灰龕牌照正循私人骨灰龕條例緊密進行中,孝思園作為業界要員之一,會密切與地政署及相關部門積極協調,早日免除法律觀點及學術定義之爭,盡快取得營運牌照。
孝思園:正申牌 將申暫緩執行令
孝思園發言人呂山青表示,昨日頒下的判辭是針對孝思園8年前入稟的案件,當時還未有《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故即使判辭指稱孝思園違反地契,亦不等同是違法;而孝思園亦已於今年1月遞交牌照申請,並按政府要求遞交完整的文件。本報記者向孝思園辦公室查詢,女職員表示不會移動任何先人的龕位,亦未接獲任何指示要聯絡先人的親屬。
職員昨稱不會移動任何龕位
原訴為香港孝思園有限公司,被告為律政司長。本案爭議點為一般地契條款第15條,當中列明地段若要擺放人體遺骸,須先獲新界民政署長同意。
法官於判辭表示,孝思園於2008年內部維修,興建3300個骨灰龕位。同年4月,地政專員去信孝思園,稱接獲數宗有關孝思園興建骨灰龕場的投訴,並稱興建骨灰龕場會違反地契。惟孝思園拒絕署方人員進入孝思園視察。其後地政專員多次表示孝思園違反地契,要求孝思園停止營運。法官表示,從此可見,政府於2008年已迅速執法,而非如孝思園所稱,政府數十年來從無執行有關地契條款。
法官裁定孝思園敗訴兼付訟費,並接受被告(律政司長)的反申索,要求孝思園即時移走所有骨灰及退款予顧客,及停止出售龕位和相關宣傳。法官表示,原訴律師於2009年12月曾去信地政總署,表明一旦法庭有裁決,會向租用骨灰龕位的顧客退款;至於原訴申請額外時間處理退款等,法官認為原訴未能提出確實時間,故拒批有關申請。
【案件編號:HCMP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