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販告食環清走後巷雜物勝訴 指未發告示先執法 只交還18
【明報專訊】在深水劘\攤逾20年的女小販指食環署非法檢走她擺放在深水鶣嶉悛漯垂~,包括電風扇和電飯煲等,總值逾4.5萬元,早前興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賠償。審裁官昨裁定小販勝訴,指署方清理物品前沒有根據《公共衛生條例》先向女小販發出清理物件告示,又認為有關物品非垃圾,下令署方須向她賠償約4466元。女小販表示法庭還她公道,直呼「天地有眼」。
事主讚法庭為貧苦發聲
申索人植細美昨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高興,認為法庭的裁決公平、公正,讚揚法庭為貧苦市民發聲及還她公道,「天地有眼」。陪同她到庭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指出,事件證實食環署知法犯法,沒有發出清理告示、讓植有機會在24小時內清走其物品。本報昨向食環署詢問會否檢討有關做法,食環署發言人表示會研究法庭裁芋C
植指出,食環署職員去年11月13日在未有事前通知下,取走她擺放於深水鶞屭F灣道171號後巷共18輛手推車上的大量電器,以及一些有價值的物品;稍後食環署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票控她,她被罰款800元。案件完結後,食環署只把其中18輛手推車歸還予她。食環署雖然在審訊期間堅稱,當日所檢走的只是垃圾,但植認為該些物品仍有價值可以售出,並呈上錄像片段作證據。
千項物品只賠9件 獲4466元
審裁官接納有關片段所拍得的影像為事發前情?,指片段顯示那些物品的外觀大致完整,認為有關物品有價值,並非垃圾。審裁官認為食環署未有按《公共衛生條例》向植發出清理物件告示,便自行棄置物品到廢物轉運站,直指食環署沒有合法理由棄置有關物品。審裁官不相信植可以單憑記憶,準確記下約1000項被檢走的物品,故食環署只需就片段拍得的9項物品賠償。由於植未能就訟費申請的細項提供單據,故法庭不批出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SCTC0067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