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議會印花費 可轉嫁消費者
【明報專訊】現時旅客購買最少兩項外遊旅行服務,旅行社必須在收據蓋上0.15%的印花費,並向旅議會繳付,費用由旅行社負責。旅議會將於今日發通告,列明旅行社可向顧客收取印花費成本,即日生效。縱橫遊、東瀛遊及中旅社表示,暫未決定會否向顧客收取。
現時《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旅行代理商須向旅遊業賠償基金供款,為外遊旅客如遇上旅行社倒閉,或在外遊活動中意外傷亡時提供保障。任何外遊旅行服務,如包含交通、住宿、活動這3項中的其中兩項,即屬於外遊旅行團,旅行社必須在收據蓋上相等於外遊費0.15%的印花徵費,向旅議會繳付同等金額。
旅議會總幹事陳張樂怡說,去年政府在立法會《旅遊業條例草案》委員會表示,《條例》沒定明旅行社不可向顧客收取印花費的成本,旅議會獲悉後經一輪商討,決定於今日向旅行社發通告,表明旅行社可向顧客收取印花費的成本,旅行社可自行決定收取全部、部分,或不收取,但收取的金額不可多於0.15%。
旅社:付了30年 現在才告訴我
陳太說,印花費以往主要由旅行社負責支付,昨日早上向業界簡介時,有旅行社表示「付了30年,現在才告訴我們!」有部分旅行社表示會向顧客收取,亦有些指未必會收。她舉例,現時若團費為一萬元,顧客在其單據上,會看到一萬元的團費收費,另看到15元印花費,但該15元由旅行社繳付,但未來若旅行社決定向顧客收取全部印花費的成本,意味顧客須付一萬零15元。
縱橫遊行政總裁袁振寧說,該0.15%印花費銀碼小,旅行社以往不會刻意計算,暫時抱觀望態度,未決定會否收取。東瀛遊執行董事禤國全及中旅社副總經理吳熹安說,未收到指引,暫未決定。
旅遊事務署回應稱,旅行代理商是否向外遊旅客收取相等於徵費的款額,屬個別旅行代理商的商業決定,《條例》及《條例草案》均無就此定下任何限制。
另外,旅議會已就印花費訂立電子系統,現有27間旅行社參加,市民一旦在該些旅行社的網站上購買最少兩項外遊旅行服務,在獲取旅行社確認單據時,料可一併收到電子印花,透過單據上的二維碼可即時查閱印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