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結婚前文不對後理 華婦填錯表險難申移民

[2018.06.16] 發表
個人婚姻狀況是移民申請人要注意的重要一環。(明報記者攝)

【明報專訊】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華人女子邵某(Liye Shao,音譯),通過女兒想辦理親屬移民時,所提交申請資料中關於婚姻的狀況,與她之前申請臨時赴加簽證中的資料不符,引起移民官的懷疑繼而拒絕了她的永久居民申請。

邵某於2015年1月5日,在加拿大駐香港總領事館遞交了永久居民的申請。2017年3月24日,移民部簽證處發給邵某的信件中稱,申請人在文件中提供了關於她婚姻狀況的虛假信息,而且她提交的原始公證複印件是偽造的。

簽證處做出這一判斷的理由是,邵某在其永久居民身分申請表中稱,她自1998年以來就已經離婚,但她在2007年和2009年申請加拿大的臨時居留簽證(TRV)時,卻註明自己是已婚,丈夫為丁某。

邵某向簽證處解釋稱,她2007年申請赴加臨時簽證時,是請一位英文較好的朋友協助,並據此照樣填寫了她2009年的簽證申請。對於這一錯誤她一直沒有意識到。

到了2015年邵某遞交永久居民身分表時,協助她填表的是她女兒,而女兒做事比較細心,確保所有填寫的信息是準確和完整的。也就糾正了之前簽證申請時的錯誤。

但簽證處官員認為這一解釋既不合理也不可信,而且有可能是直接或間接地歪曲或隱瞞重要信息,因此在2017年6月24日拒絕了邵某的移民申請。

邵某不服,將官司打到聯邦法院,聲稱簽證處沒有向她提供足夠的信息,並且沒有告訴他們需要哪些文件來解決簽證處關心的問題。法官駁回這一理由,認為簽證處的說明信直接且具體,已經說明了事情的嚴重性,以及可能產生申請被拒的影響。

而且簽證處的信件明確要求,必須是有正式的英文或法文文件,或者是經過公證及翻譯的中文文件,而不僅僅是一個敷衍的回答。但邵某只是提供了一封只有一頁紙的信,解釋說這種差異是由於兩份申請是由不同的人協助完成,而且兩人的細心程度有異。

但法官也指出,雖然邵某的兩份申請書上婚姻狀況一欄中的內容有矛盾,不過在2007年提交的簽證申請資料中,附送的文件就證明了邵某的確已經離婚。簽證處的官員應該還是審核了相關的文件,不應該就武斷地認為申請人是有意欺詐。

因此法官認為先前的簽證官的決定不合理,此案被打回簽證處,由另一位簽證官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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