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手不滿違例罰則重 集會示威促下屆省府修例
【明報專訊】安省的電單車騎士對當前的安省交通法頗為不滿,認為該法對於違章卻還沒有造成後果的犯錯司機處罰太重﹔相反﹐對已造成人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肇事司機﹐卻又處罰太輕﹔因此﹐他們想借下月省選﹐促請新任政府修改法律。
「電單車騎士權利組織(安省)」(Bikers Rights Organization (Ontario) Inc.)昨在安省省議會前示威,悼念在車禍中喪生的電單車騎士,同時表達自己的訴求。
組織者稱,據現存的《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一名超速司機被截停後,可能會被立即停牌60天,卻沒有得到合理的審判或定罪。
而被定罪後,違章司機還要再被吊銷執照1年,另加罰款500元﹔汽車還要再加裝噴氣測試控制裝置,如不通過測試,汽車便不准開動。
時速如超過限速50公里以上,還會被定為「瘋狂駕駛」(Stun Driving),會被立即罰款2,000元,車輛則被扣押1周。
與此上述重罰相反,真正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司機,所受的刑罰居然和上面是大同小異。
如2002年7月在Batchewana地區,一名司機沒有檢查盲點就轉彎,結果造成兩名電單車手當場身亡。而這名肇事司機被定罪後,也僅僅是被罰500元。
電單車手因此建議,首先減少對違章司機的處罰程度,罰款額度不少於60元,但也不多於500元。
如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者或造成他人死亡,可處以不少於500元及不多於5,000元的罰款,或監禁不少於3個月及不多於12個月,以及暫停駕駛執照12個月,或兩者兼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