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大狀不稱職為由上訴成趨勢
【明報專訊】女被告被裁定企圖盜竊及普通襲擊罪成被囚1年,她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時,指原審時代表她的大律師不稱職,昨遭終院拒絕。終院更表示,留意到不少上訴人以代表律師不稱職作為申請上訴理由漸成趨勢,但不少上訴人低估了律師在審訊過程中須作出及時而有效判斷的困難。
終院在判辭指出,大律師應有無限制的決定權,作出認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包括傳召證人、如何盤問等,上訴人多半會對相關細節刨根究底,卻未有考慮到原審大律師對於有關情G已作出專業判斷。由於上訴人可以容易地作出大律師不稱職的指控,情G或對大律師造成不必要的焦慮,但若上訴人明白有關原則及實際情G,法庭則可避免處理毫無理據的指控。終院建議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若非有足夠理據,不應作出有關指控,而鑑於案中有關指控沒有足夠理據,遂拒絕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本案上訴人李小向於2015年10月12日在尖沙嘴港鐵站,企圖從一名女士的手袋偷竊及襲擊該女士,李被裁定企圖盜竊及普通襲擊罪成,判囚1年。她指其原審大律師未有跟隨其指示辯護,及建議她不出庭自辯等為由,就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FAMC6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