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職安健致命個案 10年平均罰2.9萬 條例最高罰50萬 勞處倡掛u定罪者財力
【明報專訊】本港職安健條例屢被批評刑罰偏低,今屆政府明言加重刑罰。勞工處數據顯示,《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過往10年定罪的傳票增加,但平均罰款約9045元,最高罰款25萬元,整體遠低於條例最高罰款50萬元;其間兩宗非致命個案的僱主被判囚1個月,緩刑兩年。本報翻查及統計過往10年勞工處公報,發現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定罪,38宗致命個案(涉及39人身亡)的罰款,平均每宗約2.9萬元。有團體批評刑罰毫無阻嚇力,建議把罰款與被定罪者財政能力掛u,有商會明言反對。
明報記者 陳柔雅
勞工處表示,正全速進行有關法例檢討工作,參考律政司意見,期望今個立法年度內提出修例方向建議。勞工處稱,留意到違反職安健法例案件的量刑偏低,未能完全反映違法情G的嚴重程度,認為有必要加重刑罰,加強阻嚇力及保障工人。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為本港主要職安健條例,前者確保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規定僱主、處所佔用人、僱員須承擔責任,後者適用於工業經營;最高可罰50萬元,分別可判監禁一年或半年。
兩宗非致命個案 僱主判緩刑
本報向勞工處索取2008至2017年的10年間,該處根據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向僱主、承建商、董事、外判商提出檢控及定罪個案,數據顯示過去10年定罪傳票平均每傳票罰款9045.9元,各年罰款金額的平均數介乎7277至11,357元(見表),10年來罰款額最高一宗為25萬元。
據勞工處資料,2007至2017年定罪傳票中有兩宗個案(共涉4張傳票),僱主被判囚1個月,緩刑兩年。翻查新聞公報,有兩宗非致命個案的刑罰與上述一致。2013年一名工作地點負責人因無確保工作地點逃生逃徑不受阻礙,翌年被判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2014年兩名工人在葵涌葵盛西h做外牆批盪工程時,因吊船傾側而受傷,吊船擁有人去年被判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吊船)條例》。
本報再翻查勞工處新聞公報,過往10年共38宗因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被定罪的致命個案,共導致39人死亡,平均處罰28,968元。
工會倡仿英 發展商須負刑責
勞工處稱,去年12月向立法會提出初步修訂方向,包括是否可適當地把最高罰款額上調至與被定罪者的財務承擔能力掛u,尤其是導致嚴重傷亡及罪責嚴重的個案。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認為,過往刑罰太低「毫無阻嚇力」,他建議仿效英國,若因施工設計問題引致傷亡,發展商須負刑責,並按案件嚴重程度及罪成者的財政能力作罰款,促請勞工處加強監管。
商會反對增罰則 指停工已有損失
香港建造商會行政總裁謝子華反對提高罰則。他指出,勞工處在意外後可發停工令,已導致工程延期及損失,反對把罰款與定罪者的財務能力掛u,認為兩者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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