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交通福利金交的士公司 華裔漢稱遭司機不禮貌對待
不滿福利金直接支付出去 提訴訟法官駁回
【明報專訊】華裔金先生原來領取安省的收入支持金。這個費用是由「安省殘障支持法」提供。到2016年2月﹐他申請醫療交通福利﹐獲得批准。但是項目主任決定將這筆錢直接支付給的士公司。金不同意。尋求「社會福利庭」支持無果﹐於是告上安省高等法院﹐但是仍沒有得到安省高等法院轄下地區法院的支持。
上述醫療交通福利﹐是安省健康福利擴大的部分﹐提供給本來領取收入支持金的人士。
金對自己申請成功的醫療交通福利需要直接支付到的士公司﹐很不滿意。
他說﹐由於支付的安排﹐使得的士司機了解到他是個領取安省殘障福利金的人士﹐對他很不禮貌。
而且﹐他說﹐健康福利擴大部分﹐並非「收入支持」﹐因此不能直接支付出去。
他要求對於項目主任的決定﹐進行一次內部檢討。但是項目主任拒絕了這個要求。金於是上訴到「社會福利庭」。
他在「社會福利庭」上表示﹐項目主任的決定﹐不獲法律支持﹐因此是「不合法」的。
到2017年7月7日﹐「社會福利庭」做出決定。決定稱﹐對於項目主任的這個直接支付決定的評判﹐不在「社會福利庭」的職責範圍內。
而且﹐該公民庭稱﹐就當事人因為費用直接支付到的士公司之後所受的的士司機的不良對待﹐他們沒有看到什麼令人信服的證據。
金要求「社會福利庭」重新考慮他們的決定﹐但遭到拒絕。為此他上訴到安省地區法院。
在法院審理中﹐他提出的理由和之前一樣。他指「社會福利庭」沒有分清健康福利擴大部分和「收入支持」之間的區別﹐因此不合理。
法官審理案件後指出﹐問題的關鍵是﹐根據相關法律﹐金可以對項目主任提出上訴的範圍﹐僅限於有關他本人領取健康福利擴大部分的資格﹐以及具體的數額。而主任有關將醫療交通福利金直接付給的士公司一事﹐並不在這個範圍內。為此﹐法官認為主任的決定合理﹐金的上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