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26日)對潮州市委前副書記、潮州市人民政府前市長盧淳杰(圖)受賄案宣判,盧淳傑被判受賄罪成,獲刑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受賄所得財物亦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盧淳杰在擔任共青團汕頭市委書記、副秘書長、潮州市市長等職位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約557.6萬元、742萬港元、5.8萬美元。 法院認為,盧淳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知的犯罪情節,又退清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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