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搜查令扣貨櫃兩年半 官批警方律政司無能無知
【明報專訊】警方於2008年調查一宗懷疑開空頭支票騙取貨品的案件時,在無搜查令下擅自扣起一家塑料公司的17櫃貨物,直至逾兩年半後才將最後的6櫃貨歸還。該塑料公司指警方的行動屬濫權及無視法律,早前入稟向警方及律政司索償。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狠斥警方及律政司所為顯示出他們的「高度無能及無知」,又指律政司的部分僱員處理本案時的水平,明顯遠低於公眾期望,裁定塑料公司可獲176萬元賠償。
警方表示尊重法庭作出的判決,會研究相關判辭;律政司則指研究判辭後,會考慮是否需跟進。原訴為浚生塑料有限公司,兩被告為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原訴於2008年透過一名商人,向旭東(正大)有限公司購入多個貨櫃的塑料,惟商人疑「拖數」未有付款,旭東其後報警求助。
須打官司長扣 判案後未即還
警方接報後拘捕商人,並於同年10月在無搜查令下,扣查原訴的17個貨櫃,經交涉後,於同年底將其中11個貨櫃歸還給原訴。惟因旭東堅持擁有餘下的6櫃貨物的貨權,警方於是就是否應繼續扣查尋求律政司意見;同時原訴與旭東就貨權問題展開民事訴訟。
律政司當時認為,警方毋須繼續保留貨櫃,但應待法庭決定貨權誰屬才發還。法庭於2011年2月頒下判辭,裁定原訴可獲貨權,惟律政司無即時跟從法庭命令發還貨櫃,此舉令旭東有機會就命令申請暫緩。直到同年5月,律政司才指示警方可歸還貨櫃。
斥警乏守法意識 律政司缺常識
高院暫委法官孫國治昨於判辭中指出,警方於扣押貨物時,理應申請搜查令,但他們從無嘗試過申請,此舉明顯有違正常程序。孫官續指出,警方扣押貨櫃的做法並無任何合理理據,而律政司則因錯誤理解法律,加上缺乏常識而支持該做法,終導致貨櫃被扣押逾兩年半。
原訴公司獲賠176萬
孫官接納警方及律政司無意損害原訴的利益,但認為他們在處理本案時的態度,顯示出警方嚴重缺乏遵守法律的意識,而部分律政司的僱員理解簡單直接的法律及給予恰當法律意見的能力,以及根據事實及清晰證據行事的能力,均明顯遠低於公眾期望。孫官考慮到原訴業務因事件而癱瘓、銀行戶口被取消等因素後,裁定原訴可獲176萬元賠償。
【案件編號:HCA227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