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政府於1972年12月起實施小型屋宇政策,讓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民(男丁)可一生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的土地建造小型屋宇(丁屋)自住。若有關村民持有農地,可免補地價建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若村民沒有農地,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如有),並給予地價優惠。此項小型屋宇權益又稱「丁權」。
原居民享永業權?
鄉議局執行委員兼元朗區議員梁福元2017年受訪時稱,新界是原居民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大清政府給予他們土地的「永業權」。中大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前副教授姚松炎曾撰文指出,英國接管新界後於1900年訂立《新界田土法庭條例》,已把原有的永久業權地契取消,並向新界原居民重新批出99年期的土地租約。
1970年代新界鄉郊約有六成樓宇屬臨時或非法屋宇,據港英政府在1972年發出的新聞公報,丁屋政策旨在「讓鄉郊地區村民可以在條件較佳、安全、面積較大、較永久而衛生標準有所改善的樓宇居住。屬臨時措施,以配合全面規劃新界鄉郊發展的主要工作」。
易套丁牟利?
「套丁」即非法轉讓丁權,「有權無地」的新界原居民與發展商達成協議,將丁權售予發展商,發展商則把土地轉名予男丁,然後男丁向地政總署虛報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申建丁屋,建成後歸發展商所有。2015年底,有11名新界原居民瞞騙地政總署,轉讓丁權牟利,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入獄30至34個月不等,涉案發展商則被判入獄3年。
23%疑似套丁個案
本土研究社2018年發表研究報告,估計新界有近萬幢丁屋懷疑以套丁方式興建,佔整體丁屋約23%,以元朗區最嚴重。梁福元表示,被指懷疑套丁的屋苑,均是村民自發聚居或有人統籌自組屋苑居住,認為套丁情G不算嚴重。
受《基本法》保障?
回歸後,根據《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鄉議局認為,依據《基本法》,丁權屬合法傳統權益之一。1997年立法局審議數項與平等機會有關的法案時,政府則表示在法律上沒有先例的情G下,當局不能肯定地指出什麼屬「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男女不平等?
丁權背後亦涉及中國傳統「重男輕女」思想,財產和土地傳男不傳女。1994年,時任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新界土地(豁免)條例》,爭取讓女村民都可獲丁屋權,但遭否決。1995年制定的《性別歧視條例》附表訂明,因小型屋宇政策而產生的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待遇差別可獲豁免。
土地未盡用?
現時政府的土地儲備中有900公頃被規劃作「鄉村式發展」。組織「土地監察」於2013年推算,以每年只有3000多宗丁屋申請,到2047年不能用盡900公頃土地,政府只需動用當中100公頃,足以供30萬人居住。2015年時任發展局長陳茂波回應稱,鄉村式發展土地散佈全港並涵蓋超過500條認可鄉村,又包括斜坡、通道、村屋間的空隙,以及其他一般不適合用作發展的零碎土地等,未必適合應付未來人口增長或進一步新市鎮發展的大規模需要。
丁權可取消?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市民郭卓堅2015年底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政府取消批准新界原居民興建丁屋的政策,稱政策對女性原居民和市區居民不公平,違反《香港人權條例法案》和《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016年他獲批司法覆核許可,案件尚待審訊。前特首梁振英和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也曾提出以「截龍」方式,規定某一年以後出生的新界子弟不再享有丁權。
[通通識 第5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