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臨近東區唐人街的一名華裔業主﹐向一位西人租客出租一個單位。業主之後需要收回﹐但租客不理﹐而且拖欠租金。經過一系列手續﹐業主和租客在租務法庭上達成協議。但在協議執行日到來時﹐租客聲稱遭受誤導﹐上訴安省法院要求停止協議。法官經過審理﹐駁回了此一上訴。
業主在整個收樓過程中﹐耗時一年﹐上訴庭法官認為﹐租客上訴的唯一目的﹐是想不付租金而居住在人家的物業裏。
李姓女業主擁有東區市中心一個低棟物業。於2016年1月起﹐出租給一名西人女子。月租880元。到2017年3月﹐業主打算收回出租物業﹐以便她的丈夫、女兒搬入。她向租客遞送了N2表﹐「業主需要使用出租單位」。但未獲租客回應。業主到2017年6月﹐向租務法庭提出下達搬遷令的申請。租務庭將這個申請排期到當年12月聽取。
而從2017年1月起﹐租客開始不付、或者少付房租﹐到2017年7月﹐已欠租金2,800元。
為此﹐業主再次向租客發出N4表﹐「不付租金結束租約」。但租客完全不理。她既不搬出﹐也不付拖欠的租金。這樣﹐業主於2017年8月﹐向多倫多租務法庭申請「L1」令﹐「結束租約、追回欠款和收回物業」。
租務法庭隨即在9月5日舉行聆訊﹐聽取業主的申請。
到了這一天﹐租客和業主等全部到場。租客當場聽取了當值律師的說明﹐了解到相關法律。結果﹐聆訊開始前﹐雙方在租務庭解決爭執的官員幫助下﹐達成了協議。
協議規定﹕結束租約﹐租客最遲於2017年11月1日搬出物業。如果到時候租客仍未搬出﹐業主將向租務庭執法官申請搬遷令的執行。租客總共支付960元﹐包括2筆帳﹕欠租和申請L1令的費用。
租務庭隨後讀出上述內容﹐雙方口頭表示理解和同意。最終租務庭發出了「租約結束」令。
事情本來好像已經獲得圓滿解決﹐不料到10月6日﹐租客發出一個對於「租約結束」令進行檢討的申請。租務庭於10月18日舉行會議﹐否認了這個申請。理由是﹐在上述結束令的內容中﹐不存在任何嚴重錯誤。
到了11月2日﹐租客將這個「租約結束」令上訴到安省法院。按照規定﹐「租約結束」令一旦被上訴﹐就自動停止行動了。
安省法院於今年2月26日審理此案。法官稱﹐「租約結束」令是雙方同意下做出的。如果要推翻此令﹐必須提出該令存在錯誤﹐或欺詐等情形。此外﹐從法庭記錄看﹐租客在簽署協議前得到過當值律師的咨詢﹔租務庭官員也確定過她是理解和同意相關內容的。
而且﹐自從2017年11月﹐租客就沒有支付過房租﹐迄今已經欠款4,838元。法官認為﹐她提出上訴的唯一目的﹐就是不付錢居住在人家的物業裏。法官不但駁回上訴﹐還判定租客支付2,500元業主打安省法院官司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