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選舉呈請敗訴 批有權政治篩選 官:選舉主任可判斷是否擁護基本法

[2018.02.14] 發表
手持判辭的陳浩天(圖)對敗訴表示遺憾,考慮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他又指除非選舉變成公平、公開及民主,否則不會參與任何選舉,呼籲支持者不要灰心,抗爭要三思而後行。(李紹昌攝)

【明報專訊】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2016年被選舉主任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參選立法會的資格,他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法官昨日頒下判辭指出,選舉主任有權引用各項相關資料,客觀地評定參選人是否符合真誠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要求,而陳浩天廢除或修改基本法的主張與此違背,取消資格屬正確做法,裁定陳敗訴兼須付訟費;判辭確立了選舉主任有權按參選人政治主張,判斷其是否擁護基本法,並以此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

陳擬上訴 港府:港獨不符基本法

陳浩天對敗訴表示遺憾,批評法院站在內地一方,與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對立,認為判決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政治篩選,令選舉主任權力過大,並不合理。他指是次裁決將成案例,影響其他「後來者」的呈請,故正考慮提出上訴,但要先與律師團隊商量。政府則發表聲明歡迎裁決,重申「港獨」不符基本法,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高院法官區慶祥昨於逾百頁的判辭中提到,此案爭議點在於陳浩天當日曾按要求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選舉主任是否仍有權判斷他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區官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就任時須宣誓真誠擁護基本法,而簽署聲明的本質意義事實上與此條文相關,即防止無意按條文宣誓的參選人當選。區官強調,簽署聲明應屬成為參選人的法定要求及先決條件,並非如陳一方所言,僅是一個程序,否則這會出現荒謬的情况,即選舉主任須宣布一個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的人提名有效。

「須有清楚可信服證據」

可按資料客觀評估 須給機會回應

至於如何決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區官指條例賦予選舉主任權力自行判斷參選人提名表格及提名資格是否有效,並且有權向參選人索取更多資料,或參考其他資料作客觀評估。惟區官強調,選舉主任只可在有清楚、切實及可信服的證據(clear, cogent and compelling evidence)下,才能否定參選人的意圖,並裁定若選舉主任使用其他資料否定參選人意圖,亦須給予合理機會讓參選人回應。

簽確認書非法定要求 但可考慮拒簽舉動

陳一方審訊時曾指出,如有參選人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卻簽署聲明,或干犯作出虛假陳述的刑事罪行,選舉主任大可在法庭裁決後才取消其資格,因為這較選舉主任自行判斷更客觀。惟區官認為,刑事罪行的舉證與現時的客觀評估準則不同,即使脫罪亦不等同參選人是真誠擁護基本法,故不接納此理據。

本案另一爭議點是選舉主任曾要求陳浩天就聲明簽署確認書,區官同意確認書非法定要求,並指有不少例子證明即使無簽署確認書,亦獲選舉主任宣布提名有效。惟區官亦指出,確認書是其中一項資料讓選舉主任考慮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故若參選人拒簽確認書,選舉主任可就此考慮。

指陳主張廢基本法 明顯違聲明

陳一方亦提到,選舉主任曾電郵查詢其提倡「港獨」的事宜,但未有給予他合理機會解釋。區官引述陳與選舉主任的電郵對答指出,陳並非不明白選舉主任的提問,只是他與律師團隊認為選舉主任的做法沒有法律基礎,陳堅持此錯誤觀點,便要接受相關後果。區官更指出,事實上從傳媒訪問等資料可見,陳及其黨主張廢除或修改基本法,明顯與他表示會真誠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不一致,故選舉主任的決定屬正確。

【案件編號:HCAL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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