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文件案梁國雄稱控罪不管議員 控方指適用於擾亂者

[2018.01.16] 發表

【明報專訊】立法會於2016年就橫洲事件質詢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時任議員梁國雄涉搶走對方的文件夾,並將之交給另一議員朱凱Y閱覽,梁被票控藐視罪,辯方昨爭議控罪是否合適,認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僅涵蓋到立法會宣誓作供的證人,但控方認為只要作出擾亂行為便適用於此條例。

辯方稱,這是首次援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起訴立法會議員,質疑有關條例是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以及法庭是否應就事件行使司法管轄權。辯方表示,17(c)應與17(a)及(b)一併解讀,條例所指的「任何人」應指到立法會宣誓作供的證人,不包括立法會議員;而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發言及行為受《基本法》保障,議員享有其特權及豁免權,故辯方認為檢控違憲。

辯:司法不應干預立法機關

辯方又認為基於不干預原則,除非會議涉及違法行為,否則司法機關不應介入事件,立法機關已有懲罰行為不檢議員的機制,包括將其趕離會議廳或《基本法》第79(7)條的機制,由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撤銷其議員資格。

控方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為保障立法會的憲制功能免受任何干預,而從案例中亦能顯示出17(c)非單單針對到立法會宣誓作證的證人,即使是公眾或旁聽人士,只要作出擾亂行為便適用於此條例。控方亦澄清,這是自1990年代起首次援引17(c)檢控議員,1990年代前沒有相關資料。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ESS169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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