賤男否認與初中少女性交 法官當庭驗下體定罪

[2017.11.27] 發表

台南市王姓男子5年前愛上好友就讀國中3年級的女兒,他與對方在摩鐵(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案發後少女自殘但他否認犯行,少女指證王男下體有特殊的「大小蛋」,經法官當庭勘驗確有此事,認定他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將他判刑2年確定。

30多歲開設金紙鋪的王男,與少女的父親是多年好友,從少女就讀幼稚園時就認識,但他卻在2012年開車搭載當時就讀國中3年級的少女,前往台南市某家汽車旅館,與少女發生性行為,2年前因少女精神狀況不佳自殘,父母得知此事才報警處理。

少女的父親得知後氣憤難平,他找來友人前往王男經營的金紙鋪店理論,過程中出手毆打王男,並砸毀金紙鋪內的物品,少女父親被依傷害罪及毀損罪起訴,台南地院判處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少女父親與檢方都未上訴已告確定。王男接受法官訊問時,否認曾經和少女去過摩鐵,也沒有發生性關係,但少女指證歷歷,並向法官表示王的睪丸有點特別,大小差別很大,法官在王男同意下當庭勘驗檢視,發現確有少女指證的情事,證明他與少女確有男女親密關係。

歷審考量王男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對少女身心發展造成傷害,且在事情快要曝光的時侯,他用簡訊向少女施加壓力,使少女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惡性不輕、不適合從輕量刑,將他判刑2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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