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公屋沒報兩日散工收入 工聯會職員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工聯會一名中心主任被指7年前申請公屋時,未有申報曾在香港電台做散工的兩日薪金,被票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早前被裁定罪成,罰款3700元。主任不服,昨在高院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撤銷。法官建議律政司向房委會給予法律意見,以釐清申請表格上收入的定義,以避免無謂爭拗或訴訟。
官促釐清表格「收入」定義
上訴人潘志輝(42歲)被控於2010年2月2日,根據房屋條例申請租契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聲稱每月平均收入為12,830元。案情指出,潘於2010年2月填寫公屋申請表格時,未有申報曾於2009年11月21日及26日在港台任散工的1440元收入。
潘昨得悉裁決後笑逐顏開,在庭外笑言「可能我投訴屋h管理得多」,所以被「抽後腳」。他認為房署在資產申報上存在很大問題,理應在起訴前先調查清楚申請人是否「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不應為了收緊富戶政策而「濫告」。就法官的建議,房署在截稿前未有回覆。
申請表要求填現時每月收入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昨代表潘陳辭時稱,申請表格只要求申請人填寫「現時每月收入」,法庭應茞援鞳u現時收入」,而非申請人過往的掙錢能力;潘當時已受僱於工聯會,雖未正式與港台解約,但與港台的關係已名存實亡。
張達明強調該1440元並非恆常收入,無從得知該如何計算在「平均收入」內,表格亦沒有清晰指引。張認為署方矯枉過正,事件實屬茶杯堛滬楫i。暫委法官郭啟安聞言笑指「鶩茷Y電台節目」。
律政司一方質疑,若然潘當時認為1440元是不固定收入,而非現時每月收入,何以不向職員提出。然而律政司一方亦同意,無法證明潘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
法官裁決時說,申請書上所要求申請人填寫的是「每月」收入,而非「某月」收入。案中爭議的1440元只是一次過、非固定收入,並非聲明要求填寫的部分,故無法證明潘的行為構成虛假陳述。
港大張達明助平反 官讚伸張正義
張其後為潘申請1878元訟費,指法援署起初拒批潘的申請,惟當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決定協助後,法援才重批申請。法官批出「一次性、固定訟費」,並讚揚港大法律諮詢計劃「非常好」,能弄清案件的是非曲直,讓公義能得到伸張。
【案件編號:HCMA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