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規定按身家定罰款額 挪威22歲女首富醉駕被罰4萬
挪威一名22歲女學生因醉駕被罰款,金額高達25萬挪威克朗(約3.8萬加元),只因當地法例規定,醉駕罰款額根據被告財產而定,而今次被罰的是坐擁多達77億挪威克朗(約11.7億加元)、被福布斯列為全球第二年輕億萬富豪的挪威女首富安德森(Katharina G Andresen)。
安德森2007年獲父親送贈家族投資公司的42%股份,令她一躍成為全球第二年輕億萬富豪(billionaire),亦是挪威女首富。她復活節時駕車前往家族擁有、位於當地一個滑雪勝地的度假屋途中被截查,結果在酒精呼氣測試中被驗出,體內酒精含量高達法例上限的3倍。
挪威法官一般會向醉駕被告判處相當於其月薪一倍半的罰款,但法官有權根據被告擁有的財產而提高罰款額。按照這原則計算,安德森可以被罰高達3500萬至4000萬挪威克朗(約3320萬至3794萬港元),但奧斯陸法庭最終在本周判她罰款25萬挪威克朗(23.7萬港元),理由時她犯案時擁有的股分尚未派息,她當時亦沒有固定收入。
安德森同時被判監3星期但獲緩刑,並需停牌13個月,她為自己的行為道歉。
(衛報/每日電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