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倡改強制入院制 增保障精神病者
【明報專訊】精神健康是公眾關注議題,法例列明倘患者符合條件,例如必須在醫院治療以保障患者及其他人安全,便可由兩名醫生填寫證明書強制患者入院。港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張天目認為,制度未能保障精神病患者權益,建議政府改革,例如強制入院決定不宜只考慮醫學角度。
現須兩醫生證明 法官加簽
港大法律系上周末舉辦論壇,探討精神健康的相關法規及道德爭議等。張天目在論壇表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行使強制令須由兩名醫生證明患者有適合留院治療的精神紊亂徵狀;同時為保護患者及其他人安全,須向患者提供治療,而該治療只能在醫院做到。強制令要由區域法院法官確認無反對理由,加簽作實。
英制度由社工、護士或心理學家申請
然而,張天目引述2001至02年間3宗相關案例,醫生填寫的證明書只需包括簡單醫學診斷及建議,毋須論證患者如何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法官無實質否決權。這情G下,患者入院與否主要取決於醫學角度,但她認為患者的家庭和社會因素同樣重要。她以英國制度為例,要由社工、護士或心理學家等申請把患者強制留院,並附上兩名醫生的建議。不同界別的茞朝I會有差異,英國制度有利更充分考慮。
她又提到,強制入院患者每年只有一次機會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交申請,包括解除強制令。英國做法則是以半年為限,若醫生認為患者必須留院,要交書面報告續期,同時每年詳細評估,避免不必要地延長患者人身自由受限時間。她指出,政府有責任確保精神病者的權益與其他人一樣受保障,希望政府投放資源改革制度。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法醫精神科發言人蕭慧敏補充,強制入院是最後手段,若有其他治療方法便不考慮;若醫生認為患者毋須留院,亦可隨時安排出院,不必等候覆核。她說強制患者留院常有道德爭議,例如損害人身自由,她認為醫生角色是平衡患者權益,以及其對自身和社會其他人會否造成危險,例如患者有否自殺或暴力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