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核安全法》﹕事故公司最高罰500萬
【明報專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昨日下午表決通過《核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法工委稱,這部法律是「從嚴」制定,要保障不能發生核事故。《核安全法》規定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放射性物質處理要嚴格監管,違法企業最高罰款500萬元(人民幣,下同)。
明年起實施 增企業法律責任
據中新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議除表決通過《國歌法》外,還通過《核安全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及修訂《法官法》等8部法律。
《核安全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如因核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核設施運營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可獲豁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表示,會議中有代表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從嚴設計法律責任,所以立法過程中不斷提高罰款額,增加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核安全法》的94條條文中,法律責任佔17條,其中罰款額最高達500萬元,是希望通過增加違法成本,加大企業的法律責任。
《核安全法》還專用一章規定核設施的資料公開和公眾參與,要求核設施所在地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應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項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利益相關方意見,並以適當形式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