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澳駐軍具執法權 港限救災
【明報專訊】澳門要求駐澳解放軍協助救災是回歸以來的先例。翻查港、澳有關駐軍救災條文,兩地法律訂明,特區政府必要時可向中央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災。有學者指出,兩地《駐軍法》分別在於駐澳門解放軍擁有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而香港駐軍則沒有此權限,如要進一步授予權力,需要經本地立法。
本港《基本法》第14條寫明,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澳門《駐軍法》亦有一樣的條文。
兩地《駐軍法》條文內容大致相同,都列明經中央政府批准後,駐軍會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任務,其間會在特區政府安排下,由當地駐軍最高指揮官或其他授權軍官指揮,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
為救災出動時的權力卻有不同闡述。香港《駐軍法》第14條訂明「香港駐軍人員在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時,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權力」,而澳門《駐軍法》第14條列明駐軍可「行使與其執行任務相適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相關執法人員的權力」。
港駐軍若要執法 須本地立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兩地就解放軍出動救災條文,最大分別是駐澳門解放軍可於救災的同時行使法律規定的執法權,駐港解放軍部隊則沒執法權力,僅限救災;由於香港《基本法》未寫明解放軍是否擁有執法人員的權力,將來駐港解放軍如要有執法權,仍是未知之數,要經本地立法等程序才可授予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