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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致動物受不必要痛苦即犯法 「撻生魚」或墮法網

【明報專訊】辯方昨求情時提到,案中的銀龍魚為「食用魚」而非「觀賞魚」。有大律師指出,該魚是否可食用在刑責上並無分別,並舉例如街市檔販以「撻生魚」取代茬翩A因不是以最快方式令魚死亡,亦有可能觸犯法例。

虐待動物可囚3年罰20萬

愛護動物協會發言人亦表示,只要是有生命的動物便受法例保障,無分食用與否。

是次用作檢控的「殘害對待動物罪」,列明殘酷地打、踢或惡待任何動物,而導致牠們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3年。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律上動物定義不涉仔細分類,因此若以錯誤方式屠宰雞、豬和魚等食用動物,亦有可能觸犯法例。陸舉例街市檔販有時會「撻生魚」,由於生魚在「撻」的過程中或許不是即時死亡,故會承受不必要痛苦,檔販此舉已屬犯法,但若茬蔚h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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