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運將判刑就吊照 大法官:違憲
【明報專訊】運將當詐騙車手、馬伕等,觸犯刑法輕罪遭判刑確定,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吊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大法官會議2日作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憲,吊銷駕駛部分即日失效,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部分,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
王萬金、李耀華等6名計程車司機,分別因為當馬伕、詐欺、竊盜等罪被法院判刑,他們除被吊照丟了工作,也因此喪失各級車類的駕照,無法改開貨車,也不能開自用車接送小孩上下學,造成生活重大衝擊,他們打行政官司救濟,被判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另外,桃園地院法官及台北地院法官在分別審理賴姓、楊姓運將被吊照案,2名法官也認為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牴觸憲法,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決定一起併案審理。
現行規定,計程車司機因殺人、性侵及強盜等重大刑案遭判刑確定,吊照並且終生不得再考領,至於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及妨害風化罪者,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執業登記,判刑確定者,廢止執業登記及其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照。
大法官會議認為,針對犯竊盜等罪的運將,該條例第37條第3項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一律吊照,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則,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有違,因此宣告違憲,即日起不得依規定此吊銷運將的駕照。
至於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部分,2年後失效;為了防止先前被吊照的運將,立刻重考職業駕照後去申請執業登記,衝擊現有的「禁業」規定,大法官會議也訂「過渡條款」,宣告先前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就算重新取得職業駕照,3年內還是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立即開計程車上路營業。
大法官詹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為「過渡條款」沒有交待清楚,無法充分保障計程車司機權益,希望立法院未來修法,要避免因偶發的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為平息民眾因此產生的不安情緒,制定「寧冤枉百人」的嚴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