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分鐘後才檢測體內酒精含量
法官指延誤太久 司機脫酒駕罪
(多倫多6日加新社電)安省1名男子被控酒後駕駛﹐法官指警察等了10分鐘﹐才為男子檢測體內酒精含量﹐延誤太長時間﹐裁定男子罪名不成立。
法庭得悉﹐男子比恩羅斯特洛-蘭米雷茲(Hugo Buenrostro-Ramirez)2014年在多倫多開車﹐撞到另一車輛的尾部﹐他的血液酒精含量約是法定標準的兩倍。
在場警察對他說﹐他要在路邊做呼氣檢查﹐檢測酒精含量。警方等了10分鐘﹐才為他檢查。
安省法官格林(Judge Melvyn Green)認定﹐警方拖延太長時間﹐比恩羅斯特洛-蘭米雷茲無罪。他只有一項控罪﹐就是在開車時血液酒精濃度太高。
格林指出﹐警方有義務「即時」做酒精測試﹐它的法律含義是「立即或是不拖延」。
他說警方沒有盡快要求被告做路邊檢查﹐結果血液酒精讀數不能作準﹐列為案件證據。
案件在2014年9月發生﹐當時比恩羅斯特洛-蘭米雷茲和女友魯易茲(Jasmine Ruiz)開車﹐到朋友的寓所。
法庭證詞說﹐魯易茲忘了她的皮包放在家裡﹐兩人在行車期間為此事爭吵。他們說﹐撞車意外發生﹐可能與這事有關。比恩羅斯特洛-蘭米雷茲撞上一輛客貨車尾部﹐兩車均有損壞﹐幸無人受傷。
格林在裁決書中說﹐當天晚上10時57分﹐有人報警﹐要求處理車禍。15分鐘後﹐多倫多警員賽布(Rachid Saib)到場。法官寫道﹐晚上11時15分﹐警員說﹐他嗅到比恩羅斯特洛-蘭米雷茲身上有酒氣﹐要為他做「測試」。
晚上11時25分﹐警員正式知會比恩羅斯特洛-蘭米雷茲﹐他要做路邊檢查﹐開始測試酒精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