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在拖船 躉船撞橋船東脫罪
【明報專訊】前年汲水門大橋被躉船吊臂撞擊損牷A令通往機場及大嶼山唯一陸路交通青嶼幹線癱瘓近兩小時,涉事躉船所屬公司被控碰撞汲水門大橋罪,裁判官昨裁定罪名不成立,強調撞橋責任乃在早前已認罪的拖船船長身上。
官指拖船船長作供為減責
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10月一艘拖船拖蚅輔謓頦g汲水門大橋,躉船吊臂杆撞向橋底致損牷C早前拖船船東及拖船船長黎木喜(63歲)已承認碰撞汲水門大橋罪,黎以控方證人身分在本案作供。躉船船東威耀工程有限公司則稱躉船由拖船控制,否認控罪。
法庭信納躉船船東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防止意外發生,認為他不會料到有經驗的拖船會無視法規,他亦沒有責任安排船員在被拖行的躉船上。裁判官強調涉事躉船沒有動力,航行路線由黎木喜全權負責。
裁判官稱,海事處規定有紅白相間吊臂的躉船不得航經汲水門大橋,惟有17年拖運經驗的黎木喜堅稱不知情,令法庭難以置信。裁判官續稱,黎差不多每天來往汲水門及青馬大橋,且出事時為下午4時,法庭不信納黎看不到吊臂紅白相間。裁判官又認為黎選擇汲水門的航道是貪圖快捷方便,又指黎正等候判刑,有動機為減少罪責而出庭作供,故今次事故全因黎違反規定而引致,裁定躉船船東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WS488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