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昕行李免同行同檢 高院准覆核 官:安檢例解釋有可爭辯處非只學術討論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去年3月底把行李遺留在機場禁區外,其後她獲機管局准許,由航空公司職員代她攜同行李通過安檢帶進禁區,毋須「同行同檢」。港龍機艙服務員不滿機管局決定,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機管局決定不合法。法官認為安檢規例的解釋有可爭辯之處,昨就覆核申請批出許可。
機管局大狀:涉案行李通過3次安檢
高院昨開庭處理覆核申請,申請人羅美美未有到庭。代表機管局的資深大律師高浩文反對申請,他表示雖然《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列明,所有行李安檢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但由於上文下理均是提及「第二次安檢」時的規定,故認為該條文只是規定為行李進行二檢時,物主必須在場。根據由機管局制訂的《香港國際機場航空保安計劃》,亦提到為行李進行二檢時,行李物主須在場。
高浩文認為,申請人一方稱所有行李安檢均須在乘客在場下進行的說法是錯誤,又質疑本案之所以出現,是因涉案物主父母的身分。他強調事發當晚涉案行李先後通過3次安檢,並無為航空安全帶來威脅,而事件於去年3月發生,現時的爭議只淪為學術討論。他質疑申請人並非當時被要求將行李帶入禁區的職員,在事件中沒有角色,而司法覆核應處理涉重要利益的事項,惟本案只涉及個別機場管理人員於日常運作中所作的決定,故法院不應干涉。
申請方:不須同行同檢如向恐怖分子宣傳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反駁稱,《香港航空保安計劃》提到,當旅客進行安檢後,若保安人員發現旅客形[有異,懷疑行李內藏有可疑物品,才會要求二檢。李質疑若旅客於首次安檢時不須在場,保安人員如何能分辨哪些為可疑人,故首次安檢亦必須是「同行同檢」,認為機管局稱條文只規定物主於二檢時須在場是誤解。李認為,若現時規定行李不須「同行同檢」,等同向全世界恐怖分子宣傳這個極大的保安漏洞,危及民航安全。
法官周家明裁決時表示,是次覆核牽涉對條文中就安檢規定的正確解讀,影響所有進出機場的乘客,故不認為是次爭議只屬學術討論。周官認為有關議題有可爭辯之處,遂就覆核申請批出許可。
工會感高興 盼釐清做法合規否
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主席吳敏兒表示,對法庭的決定感高興,希望可盡快釐清今次事件中不須「同行同檢」的做法是否合乎規則。
【案件編號:HCAL1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