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廣東茂名紀委前日通報稱,化州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反貪局原局長郭志玲,利用舉報信敲詐當地官員,並遙控無牌私家車收錢。目前,郭志玲因受賄罪已被判處入獄11年。
《南方都市報》引述茂名紀委的通報稱,郭志玲2010年起任化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後,經常研究各部門官員的「含金量」,每當反貪局收到民眾對官員的舉報信,她都會興奮好幾天,並以此作為生財的門路。
她先把當事人「請」到反貪局,再通過中間人找當事人家屬談判,根據當事人職位的高低談好價錢。為了掩人耳目,郭志玲通常遙控一輛無牌私家車,通過中間人接收當事人家屬的賄款。去年10月,電白區法院認定郭志玲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32萬元,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人民幣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