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露營車 一案罪成一脫罪 塘福案官指非「處所」 旅館例不管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總署去年放蛇並票控兩間經營出租露營車公司的人無牌經營旅館,兩案經兩裁判官審理後有截然不同的裁決。天水圍的名樂漁莊兩周前在屯門法院被判罪成,但荃灣法院昨則裁定大嶼山塘福營地的職員罪名不成立。荃灣法院裁判官稱涉案露營車是「動產」而非「處所」,故不受條例約束。
兩名被告梁耀開(60歲)及鄧芷欣(22歲)是大嶼山有機農莊的職員,該公司於大嶼山塘福經營出租露營車。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昨裁決時稱,本案的主要爭議為涉案露營車是否屬《旅館業條例》所指的「處所」,作出有關決定時須考慮該車是否與土地有永久連繫等。
水喉電纜可拆車可移 屬動產
詹官表示,雖然涉案露營車備有連接營地的水喉及電纜等,但根據辯方呈上的片後,水喉及電纜可輕易在數分鐘內拆除,並可由拖車拖離;而辯方證人、即營地維修員早前亦供稱,曾兩度駕駛露營車離開營地,顯示露營車與土地不存在永久連繫,並非土地的一部分或固定裝置物,而是「動產」,不能排除該露營車能以可移動物件出租。
指旅館例原意不包車船
詹官指出,《旅館業條例》沒有如《診療所條例》等提及「處所」的法例一樣,說明該條例涵蓋車輛及船等建築物以外的範圍,而《旅館業條例》亦沒有就「處所」一詞作出特別註釋,不認為該條例立法時的原意包括對船及車的規管,故認為涉案露營車不屬法例所指的「處所」,不受《旅館業條例》規管,遂裁定兩人脫罪。
被告﹕勿擴舊例管新經營方式
被告梁耀開離開法院時表示,得悉裁決後鬆了一口氣,但對經營出租露營車時的牌照問題仍感困惑,建議政府應與業界商討,跟進現有條例,而非「無限擴闊」舊有條例來規管新的經營方式。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會仔細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以及採取適當行動。
民政署:研究判決 視乎個別個案評估
民政事務總署回覆稱,涉及露營車或其他設施的營地是否屬《旅館業條例》的規管範圍,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G,不能一概而論。牌照處會派員就每一宗牌照申請作實地視察和評估,並按實際情G審批申請及訂定發牌要求。牌照處確定有關露營車及營地的結構和消防安全符合標準後,才會向申請人簽發旅館牌照。截至昨日,牌照處共接獲一份在度假營出租露營車提供短期收費住宿服務的牌照申請,現正審批該申請。
【案件編號:TWS3174-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