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否危害人體健康 違法添加物皆違食安法
[2016.12.02] 發表
【明報專訊】最高法院刑一庭長花滿堂今天上午指出,刑事庭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
花滿堂表示,法院在審理違反食安法相關案件時,容易產生要查明添加物「是否」有危害人體的爭議,因此根據刑事庭最新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政府許可的添加物」,均應依食安法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花滿堂指出,與會的40名法官一致通過這項決議,且這屬於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花滿堂說,這項決議的緣由,是因為在2013年間,台灣一連串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主要是有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嫌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或以低劣品欺騙消費者,加上下級法院對食安規定看法不一,因此決定統一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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