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上訴開審 官﹕說釋法是修法須提證據
【明報專訊】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早前被高等法院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他們不服上訴,昨展開聆訊。對於梁、游一方質疑人大常委就《基本法》104條的釋法是變相修法,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沒有證據證明釋法是變相修法、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作出如此裁定等。
官質疑無權裁「釋法屬越權」
梁、游一方於案件原審時便批評,人大常委會就宣誓問題的釋法是變相修法,超越了基本法第158條的釋法權限。惟原審法官區慶祥認為,無論人大釋法與否,都不會影響案件結果,故對此不作處理。審理上訴的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昨表示,若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屆時才處理人大釋法的問題並不理想。他又主動就人大釋法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有沒有證據證明人大釋法是變相修法、香港法庭有沒有權力作出如此裁定,以及人大釋法有沒有追溯權。
梁一方引吳嘉玲案 稱可不跟釋法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隨即重申,人大釋法是變相修改法律。張官未待潘熙說完,便表示有關說法只是其一面之辭,要有實質證據支持。張官續說,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與中國大陸採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實施普通法,後者則採用大陸法,他質疑普通法下的香港法官有沒有權力,去裁定另一個法律體系的釋法屬越權,又是否需要事先徵詢相關專家的意見?潘熙回應說香港法院應有權處理,他又引述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的判辭,表示法庭若認為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違基本法,有權宣布不跟從。
潘熙提出另一上訴理據,表示基本法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須「依法宣誓」,所依之法其實只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即要求立法會議員須於任期展開後盡快宣誓;而「依法宣誓」與該條例的21條、即「拒絕或忽略」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的條文無關。換言之,裁定梁、游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根本不是基本法的憲制責任,故原審法官不應以案件涉及基本法的憲制責任為由,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
潘熙認為,監誓者有權裁定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而且這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法庭不應介入。此外,根據人大釋法的第2(4)條,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人大釋法和香港法律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反之亦然,這顯示釋法其實與潘的觀點一致。張官隨即質疑,潘一方面批評人大釋法屬越權,另一方面卻以釋法支持其論點,做法取巧。張官又提到,釋法內容的第2(3)條訂明宣誓人若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相關公職的資格,這其實與潘的觀點相左,反問他到底是否要依賴釋法內容。潘回應說本案未必需要處理人大釋法的爭議,現階段不應過分解讀釋法,以免帶來不必要爭拗。 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V224-2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