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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官指裁斷宣誓是否合憲 無違「不干預原則」

【明報專訊】梁游宣誓案中,梁游一方早前於聆訊時稱,行政長官並無資格提出訴訟,宣誓乃立法會內部事務,基於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庭無權干預。法官昨於判辭中逐點反駁,指《基本法》是高於立法會的小憲法,「不干預原則」無禁止法庭裁斷議員宣誓是否合憲,又指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和提出司法覆核。

判辭:《基本法》高於立法會

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判辭中指出,「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的三權分立,英國實行「國會至上」,並無明文憲法,但香港情况不同,有成文的《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於立法會,適用於香港的不干預原則包括:(1)應用不干預原則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2)《基本法》委予立法會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有權裁定立法會是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及(3)在處理立法會內部事務時,亦應留意上述規範。

法官指出,基於上述原則,適用於香港的不干預原則不會禁止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合憲,以及取消其就任資格。他又強調法庭對宣誓是否合憲有最終判決權。

對於特首梁振英是否有資格入稟,法官認為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的法律,故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但接納梁游一方指特首無權以《立法會條例》第73條提出訴訟,因該條例列明只有選民或律政司可就議員身分和資格入稟,但強調有關裁決對該案結果沒關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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