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錫我﹕遴選欠獨立者 如自己人揀自己人
【明報專訊】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HKIRC)遴選委員會曾因應人選爭議諮詢廉署意見,並獲回覆指應設機制申報利益及處理利益衝突,但不評論個別事件。廉署前總調查主任、現為執業大律師的查錫我認為,遴選機制猶如「自己人揀自己人」,欠缺獨立人士,施志國亦難免被認為觀感上有利益衝突。
HKIRC屬《防止賄賂條例》列明的131所公共機構之一,HKIRC同時是「就公職人員的定義而指明的公共機構」。廉署上月回覆遴選委員會時指出,一般高層招聘應包括設立遴選委員會、經面試和客觀條件為各申請人評分,以及設機制申報及處理實際(direct)、潛在(potential)或觀感上(perceived)的利益衝突,但不評論個別事件。
有違廉署行為守則
本報就此再向廉署查詢,獲回覆指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曾制定《公營機構的良好管治及內部監控》,提供預防貪污原則和措施。本報翻查該份指引,當中建議公營機構擬定一份供董事會成員遵守的行為守則,列明各項誠信規定,例如「離職後避免從事與其過往公職身分或工作構成利益衝突的工作或服務」。
查﹕有內部資料 對他人不公
查錫我認為由董事遴選前董事的機制不理想,應由獨立人士負責,「你找個老友去揀,對其他申請人不公」,並應交代為何其他申請人不合適。他又指難判斷施志國有否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但觀感上會有,「明顯他有內部消息,知道何時招聘,因為(招聘)截止前兩日才辭職(董事)……他甚至會否在任時有份制定招聘條件,以致剛好fit(適合)自己?」
曾任廉署調查主任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認為,今次涉事人的做法有角色及利益衝突,指董事在任時能接觸所屬公共機構的財務、行政等內部資料,認為董事辭職後的短、中期內不應再申請相關機構的要職,「應徵過程無可避免令他有優勢,甚至令人覺得董事局是否有內定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