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觸礁應求助 離婚不宜同住
【明報專訊】對於不時有中港家庭婚姻破裂,有社工指出,中港婚姻出現問題或因文化、思想有差距,應先尋求輔導,若不能挽回便需要果斷處理,不宜因經濟問題繼續同住,否則有可能導致悲劇。
中港夫妻經濟文化差異易不合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指出,中港婚姻觸礁有多個原因,可能是雙方的思想差距,如生活習慣、管教子女方式等;又或涉經濟原因,如家庭環境差,為金錢而起爭執。此外,內地來港婦女可能不習慣香港生活,但得不到丈夫支援而希望離婚。在她接觸的個案中,大部分夫婦在決定離婚後都會分居,部分人租住劏房或重新輪候公屋等。
因無錢同住 易起爭執
施麗珊說,如果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婦未分居,估計是其中一方未有經濟能力另覓居所,故暫時同住,容易發生爭執,甚至互相傷害,因此不建議離婚後繼續同住。她認為,新移民家庭若夫婦感情出問題,應該先尋求協助,試以溝通方式處理;若問題太嚴重,一方執意離婚,就應該預先找定居所及通知對方,讓其有心理準備。
房署:辦畢離婚 方可申請分戶
香港防止虐待長者協會副總幹事余嘉龍指出,協會經常接獲老夫少妻家庭糾紛求助,呼籲市民如遇到一些解決不到的問題,應主動向附近的家庭服務中心求助;如涉及離婚申請程序,其中一方可申請分戶或體恤安置,搬到其他單位,亦可向家庭服務中心求助,再由社署向房署要求加快獲發新單位。
房署回覆指,公屋住戶必須已完成離婚手續,才接受分戶申請,若其中一方協議搬出,有需要情况房署會即時安排臨時收容中心,為期3個月。該住戶如打算再次入住公屋,則需重新申請,若符合入住公屋的條件,而又無家可歸,則可入住位於屯門的中轉屋,直至上樓。房署又稱,若有特別需要,經社會福利署轉介,則會為個案提供合適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