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十字會法》大修 損名譽勢追究
[2016.06.28] 發表
內地實施23年的《紅十字會法》首次迎來大修。昨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審議的《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增設了法律責任規定專章,明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害紅十字會名譽,將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包括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侵佔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或財產的;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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