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歐法律障礙重重難解
斯特金的「蘇格蘭阻撓脫歐」論並非完全無的放矢,事實上英國脫歐程序複雜,除了要與歐盟商討退出和未來新關係的機制細節,還要修改本國大量相關法例,由遠至1972年的《歐洲共同體法令》開始。英國上議院上月發表「脫歐程序」專家報告,羅列相關法律障礙,其中一項為蘇格蘭地方分權協議的符合歐盟法律條款,也就是斯特金這次提出的理據所在。
報告引述歐盟法院前法官兼愛丁堡大學法學榮休教授愛德華(Sir David Edward)的法律意見,指英國脫歐後原先在蘇格蘭應用的歐盟法律,將要得到蘇格蘭議會批准才可廢除。愛德華解釋,此舉需要修改《1998年蘇格蘭法令》第29節的條文(規定蘇格蘭議會要按歐盟法律行事),故相信須先得到蘇格蘭議會許可。他更指能夠預見會有人嘗試阻撓批准撤銷歐盟在蘇格蘭應用的法律,從而取得「特定政治利益」。威爾斯北愛爾蘭亦有同樣規定。在剛過去公投中,威爾斯撐脫歐,北愛則撐留歐。
法學家:拒同意不等同「封殺」
有論者指出,根據該條文,英國國會制訂與蘇格蘭有關的法律時,必須經蘇格蘭議會同意,若後者拒絕修改《1998年蘇格蘭法令》,當中憲制問題應如何處理現時無人能下定論。究竟斯特金的如意算盤能否打響,仍然難以斷言。本身為法學教授、撐留歐的保守黨蘇格蘭議會議員托姆金斯(Adam Tomkins)便質疑,蘇格蘭議會只有「給予或拒予同意」,但拒予同意「與封殺不是同一回事」。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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