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明知僭建不入則 發展商或涉刑責

[2016.05.30] 發表

【明報專訊】大律師何旳匡認為,「牛津道一號」發展商中海外與買家的秘密協議,不存在法律問題,但協議條款卻揭露發展商疑違反了《建築物條例》的第14(1)條及相關罪行的第40條(1AA),「根據建築物條例,它必須找認可人士,經過屋宇署的建築工程監督批准,才可開始建築工程 。而協議揭露它是明知道而無入則, 就違反了第40條(1AA),這就涉及刑事罪行。協議都顯示了發展商知道有關建築物是僭建,所以環境證據都見到是明知故犯,而協議本身可能未有刑事責任存在」。違反建築物條例者,罪成可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秘密協議本身未必違法

何旳匡表示,雖然買賣雙方對僭建知而不報,但在發展商取得地契的過程不涉及對屋宇署或相關政府部門作假,除非證明屋宇署在收樓時涉及貪污,否則發展商從正途取得入伙紙,並不涉及欺詐成分。另外,協議亦揭露當時的買家放棄任何追索發展商的權利,代表買家願意自己承擔風險,假若第二手買家在不知情下買入樓宇及相關僭建,則第二手買家可向第一手買家索償。

民主思路召集人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將僭建寫落樓宇買賣合約中,屬常見做法,讓買賣雙方都知悉有關情况,「好多合約都會寫明不可用僭建為由反口不買踢契。但它現在(僭建)就是明顯違規」。他又指業主若不清拆僭建,則屬刑事行為。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4(1)條,「任何人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下述的批准及同意,不得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而根據40條(1AA),「任何人明知而違反第14(1)條,即屬犯罪」,罪成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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