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打人內地婦 警罕有護送離庭 疑走職員通道 法院拉閘配合
【明報專訊】內地婦周一涉嫌在沙田港鐵站外推跌及襲擊港人母女,令港人母親頭部茼a致輕微中風。內地婦被控傷人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昨於裁判法院提堂,暫毋須答辯,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但不准離港,辯方指事件有意外成分。內地婦離開法院時獲「特別待遇」,疑用職員通道到停車場,再登上警方私家車極速駛離法院。法院職員更以維修為由,突然把其中一道通往停車場的鐵閘拉下,阻礙他人進入停車場,而鐵閘卻在被告離開後重開。
警:經風險評估
警方發言人表示,由於法院外有公眾活動,警方為保障公眾安全和秩序,經風險評估後安排車輛,接載被告經一般通道離開法院,以避免混亂;司法機構指鑑於現場情G混亂,法庭職員認為有需要拉下通往停車場的鐵閘,強調不會為被告離開法院提供特別協助,今次是警方因應實際情G的安排。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性罪行的事主或幼童或會獲特別接送安排,但以專車接送被告則屬罕見,他過往從沒聽過。
控罪指報稱家庭主婦被告黃玉鳳(27歲)居於深圳羅湖區,被指於今年5月9日在沙田港鐵站6號舖美心西餅外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林月芬,以及襲擊女子劉君媚,對劉造成身體傷害。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批准被告保釋,但下令她不准離開香港、不可接觸控方證人,並須住在張姓港人朋友在馬鞍山的單位,每周3次到馬鞍山警署報到。控方指事主林月芬案發時疑遭被告推跌在地,致輕微中風,現時仍然留醫。另一事主劉君媚、即林的女兒當時身在現場,附近亦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經過。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6星期,等候林的醫療報告及警方替她錄取口供。
控方續指現時以《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控以被告「傷人罪」,將視乎情G,或改控被告更嚴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前者的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後者則可判囚終身。
准保釋禁離港
辯方認為押後6星期不恰當,又指本案非嚴重衝突,有意外成分,加重控罪並不合適,裁判官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4星期至6月8日再訊,屆時被告將答辯。
十多示威者庭外等候
被告昨離開法庭前,有十多名示威者在庭外等候,十多名警員嚴陣以待,情G平靜,其間有警司級人員進入法院與保安對話。此外,有法庭職員突然以「閘門需維修」為由,把法院地下大堂通往停車場鐵閘拉下,阻止他人從地下大堂進入停車場。
約兩小時後,被告突獲「特別待遇」,疑用法庭職員通道到達停車場,登上警方安排的白色私家車,其後更獲交通警開路,快速駛離法院。該白色私家車窗貼上遮光物料,令記者難以攝得車內情G。在場示威者鼓譟,指罵警員是「黑警」,不滿內地人獲特權。
【案件編號:STCC165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