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缺損簽文件具法律效力 前線警﹕口同鼻拗 檢控困難
【明報專訊】監護委員會2012至2014年《第五份報告書》提及一宗老婦被安老院侵吞財產個案,就警務人員拒絕深入調查及協助而感到失望。有曾處理類似個案的資深前線警員認為,要視乎個案中警員是拒絕受理或難以搜證,因精神有缺損者簽文件有法律效力,往往出現「口同鼻拗」,檢控有困難。有從事精神復康服務的前線社工指出,曾聽聞院舍職員刻意取得精神缺損者信任,以求令他們自願交出財產。
該名前線警員表示,調查這類個案要評估事主的精神狀G或智商,了解其簽約時是否明白條款,但蒐證有難度,尤其是難以分辨精神病患者是否理解合約內容,抑或簽約後反悔,「好多時口同鼻拗」。
該警員稱,警方可調查環境證供,如證明案中負責人過往有否曾向他人提供永久住宿服務,老婦是否真誠地相信可永久住院而交出金錢,「無理由成副身家畀晒你,但係只可住5年院舍」。但該警員補充,最終警方在徵詢律政司後,仍可能因定罪機會低而不作檢控。
曾任監護委員會委員的香港心理衛生會助理總幹事程志剛指出,時有聽聞類似侵吞財產個案,但由於精神病患者、康復者或智障人士亦有權利決定個人事宜,故現時本港未有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設立登記制度。
他指出,曾聽聞有院舍職員刻意獲取精神病人或長者信任,以令他們交出財產,建議政府加強規管院舍,如簽約轉移資產予院舍,要向政府部門申報,並獲第三者見證,負責轉介個案至院舍的社工亦應保持警惕。
陸偉雄促設合約冷靜期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精神病人或智障者不一定無能力作出合理決定,現時法例有灰色地帶,不良分子易藉此作誘騙,法律上往往難以追究,建議政府規管如健身中心、美容院、安老院舍等高危行業,強制設合約冷靜期,減低相關業內對精神上無能力者欺詐財產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