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省府新修訂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法(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Act)將於今年9月8日正式全面推行﹐經修訂的法例對工作場所發生的性騷擾定義將更加廣泛﹐而僱主在防止工作場所內發生性騷擾事件上﹐亦會肩負更多責任。
省府將耗資580萬元確保修訂後的法例如實執行。向公私營機構僱主提供法律意見的愛德華茲(Cheryl A. Edwards)昨日在一個有關職場安全健康的大型會議上表示﹐經修訂的職業健康及安全法下﹐只要有人在工作場所內使用含有「性」字眼﹐如用字中包括性、性取向、性別身分等﹐來攻擊、嘲弄或標籤他人﹐便觸犯法例。
此外﹐法例經修訂下﹐僱主在處理工作場所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時的角色﹐亦由過去的被動轉為主動。過去﹐僱主只有在接到投訴後﹐才採取行動﹐但新例下﹐僱主有義務採取任何合理的方式﹐阻止工作場所內發生性騷擾事件。
修訂後的法例亦會要求僱主在諮詢健康及安全委員會後﹐訂定及維持一個防止及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的政策。
當僱主接到員工的性騷擾投訴後﹐必須進行調查﹔僱主就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時﹐必須確保調查行動對各方公平﹐接到投訴至正式展開調查時﹐沒有不合理的延誤。
完成調查後﹐僱主須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涉及事件的投訴及被投訴方﹐並且檢討及制定改善方案﹐防止日後有同類事件發生。若進行性騷擾為僱主或主管﹐事件便須向第三者匯報及跟進。
另方面﹐新例生效後﹐安省勞工廳將有更大權力介入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如在有需要時﹐要求僱主聘用有相關專業知識的第三方調騷擾事件﹐並選寫報告﹐但相關費用則由僱主負責。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勞工廳會要求由第三方調查性騷擾事件則很難一概而論﹐當中可能包括投訴者及投訴者的身分﹐以及僱主原來指派的調查員與前兩者的關係。
省府於去年3月6日推行名為「It’s Never Okay: Action Plan to Stop Sexual Violence and Harrassment」的第132號法案,目的是加強公眾對性騷擾的防範意識,並阻止性騷擾及性暴力在校園、社區及工作場所內發生。
法案於今年3月正式通過,並於今年9月正式執行。在行動計劃中有關工作場所安全的一部分牽涉修改職業健康及安全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