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渥太華22日加新社電)聯邦司法部發表一份文件﹐用書面解釋醫助死亡新法的背後理據。它承認﹐法案可能在幾個方面觸犯權利憲章。
那些方面是﹕
*一些病人有難以忍受的痛苦﹐但不能合理預期自然死亡將至﹐他們的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可能受侵犯﹔
*依據不同的病症﹐給病人不同的待遇﹐可能侵犯人人平等權﹔
*不允許預先授權醫助死亡﹐退化病症患者可能被迫及早了斷生命﹐否則永遠失去尋求醫助死亡的機會﹐例如失智症患者﹐因為他們的病情加深﹐可能失去自主能力﹐無法表達意願。這一規定可能侵犯人人平等權﹐以及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權利﹔
*規定由請人是最少年滿18歲的成年人﹐可能侵犯不受年齡歧視的權利﹔
*法案規定兩個獨立的證人﹐證明醫助死亡申請書﹐可能侵犯隱私權。
司法部辯稱﹐法案取得平衡﹐既能尊重「尋求死亡的自主權」﹐並以尊重生命為要務。它也「促進防止自殺行動、保護弱勢社群」。
分析報告說﹐法案的一個目的是承認「自殺是嚴重公共健康問題﹐可能對個人、家庭和社區﹐有長久的傷害」。那樣的說法看來與原住民事務部長貝內特(Carolyn Bennett)的看法不一樣﹐貝內特是醫生﹐她本周早些時候說﹐醫助死亡與原住民社區自殺危機沒有關聯。
司法部的分析報告又說﹐排除預先同意的做法﹐能保護弱勢社群﹐因為在真正提供醫助死亡服務時﹐病人的精神狀態不能確定。
拒絕成熟未成年人申請醫助死亡﹐是「考慮到特別的權益」。分析報告堅稱﹐法案合乎最高法院裁決。法庭裁定﹐符合醫助死亡條件者﹐必須是能夠清晰表達意願的成年人﹐有「嚴重、不可治療的」病症﹐承受無法忍受的身心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