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損失未逾二千或不備案 緊記抄下報案中心警員號碼
以備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憑證
【明報專訊】雖然從上周二起,輕微交通意外中若損失低於2,000元,警察不再到場調查。但多倫多警方還是提醒市民,當出現人員傷亡或公物損壞,以及事故牽涉方在出示駕照和保險單時出現特殊狀況,如涉事司機早已被吊銷牌照﹐又或根本沒有駕駛執照﹐市民仍須馬上報警﹐交由警察處置。
在新法規下,市民如果遇上輕微交通意外,損失低於2,000元,警察一般不會到場調查,改由涉事方自行到車禍報案中心(Collision Reporting Centre)自行報告備案。
但多倫多警方的張警長提醒市民,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仍須召警察到場處理。
他說﹕「首先﹐若意外有人傷亡﹐並需要召喚救護車到場,那不管車輛損壞的程度如何,都必須電召警察到場﹔其次,如果車禍導致公共財物﹐如電燈柱或樹木損壞,又或車禍導致水污染,亦需要警察到場處理。」
第三種情況就是涉事方互相交換駕照、車保險單和車主證時,發生特殊情況。
張說﹕「(雙方交換資料時)最重要是看對方的駕照和汽車保險單。有的司機已被吊銷駕照,或者根本沒有資格持有駕照就開車上路,出了事故當然交不出駕照,這就須由警察來處理了。」
「在看對方的保險單時,首先要確認保險單有沒有過期,然後拿保險單上的汽車識別碼和車牌號碼,與車主證上的這兩組數字對照,確認是否一樣。因為據統計,安省有近三成人是沒有購買汽車保險的,所以一定要仔細看,看那張保險單受保的車輛與出事汽車是否一樣﹔否則,便衍生很多問題,這需要警察到場處理。」
如果3證齊全,車禍涉事方都認為損失是低於2,000元,則可自行去車禍報案中心報告。
如果報案中心的警察認為損失低於2,000元,有可能不作備案。這時涉事方需記下跟進個案的警員號碼,以備過後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作為自己已經去過報案中心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