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龕位立法前入灰可申豁免
【明報專訊】政府前年6月公布《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提出發牌規管骨灰龕場,包括容許1990年前開始營辦的骨灰安置所,若即時停售龕位可申領豁免書,日後免申牌。政府昨向立法會提交草擬修正案,提出上述存在已久骨灰安置所,如在草案公布前有已出售而尚未「上位」的龕位,於草案通過前「入灰」,仍可申領豁免書,但須備存合約及入灰紀錄,供發牌委員會審閱。
食衛局稱做法兼顧情理
食物及衛生局發言人表示,有關做法是兼顧情理,申豁免的骨灰安置所在草案公布後已不得出售龕位,其經營規模被凍結,可透過規管制度控制。如有營辦人、中介人或消費者訛稱龕位在草案公布前已售,即屬犯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最高可判監14年;如上述人等串謀欺騙政府,最高可判監14年。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謝世傑表示,政府需公布所涉及龕位數量,並稱個人認為所涉及數目不多,影響不大,但如數目太多,會猶如放生龕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