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法例無限水喉匠親自施工」說法 官斥水務署長強行釋法
【明報專訊】持牌水喉匠通常由水喉工人協助做公屋水喉工程,惟鉛水事件獨立調查委員會主席陳慶偉法官昨在鉛水聆訊中質疑做法是否違犯《水務設施條例》,水務署長林天星(圖)作供指法例無列明水喉匠須「親自做」,水喉匠數目亦不足應付執行條例,陳慶偉質疑條例早已不符現實,建議水務署方徵詢律政署意見修例。
林天星﹕不夠水喉匠執行法例
《水務設施條例》規定除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建造、安裝、保養、更改、修理或移動消防供水系統及內部供水系統。林天星昨稱,條例無使用「personally(個人)」一詞,即水喉匠不一定要「親自做」工程,可由水喉工人協助。他指工程規模龐大,水喉匠難獨自施工。陳慶偉質疑林天星強行詮釋法例,直言「法例都無寫高等法院要法官親自去審,咁我係咪可以delegate(授權)一個人去審?」林天星指本港現時僅有1000名活躍的持牌水喉匠,不足應付執行條例。陳慶偉指法例已定立多年,質疑為何署方發現條文與實際操作不符,卻一直無修例。
官質疑早知不符現實卻不修例
陳慶偉續稱,法例無明確容許他人可在持牌水喉匠監督下施工,相反《水務設施條例》15條3b清晰指出,僱用或容許持牌水喉匠或水務監督授權的公職人員以外的人施工,即屬犯罪。
水務署在1970年代曾允許由公司聘任水喉匠為內部供水系統施工,後來改為只由持牌水喉匠施工。陳慶偉另指本港當時設持牌水喉匠分級制,可能是配合修例讓更多人可考取資格,反問「從立法歷史睇,係咪更加唔可以假手於人?」
委員會連番追問林天星,水喉匠須否在場監督施工。林指署方不接受水喉匠完全不監督施工,陳慶偉直言「你係水務監督,全香港係你話事,你話得定唔得?」林天星最終稱,水喉匠不需在場監督施工。
林認條例欠清晰 允研究
林亦同時承認條文欠清晰,未能反映現實操作,稱會檢討。陳慶偉則憂修例需時,會阻礙公屋工程,建議水務處徵詢律政署,能否先補充條例讓水喉工人參與施工,林稱會研究條例。
另外,對於委員會專家證人指抽取「頭浸水」更能準確檢驗食水含鉛量,林天星指當時是應房屋署要求驗水,是為檢驗食水是否合符世衛含鉛標準,而非調查鉛的源頭。他稱如要調查源頭,應拆除水喉部件化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