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欠保障智障者理財法規 澳洲設評估
【明報專訊】事主A先生為輕度智障者,據悉其表達能力尚可,但認知及判斷能力較低。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慨嘆,本港欠保障成年智障者的法規,無法例規定他們必須由家人或監護人陪同下才可在銀行理財,令不法商人利用漏洞詐騙。他建議政府引入機制以評估智障者成年後的能力,如屬無自主能力者,可規定要由監護人管理其財務,以避免相關騙案。張強調,政策也須在智障者自主權及保障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張超雄表示,部分國家會評估智障者成年後的能力,以判斷他們是否合適自行做決定,包括理財方面;美國為無自理能力者設立監護人制度,澳洲則設共同決定制度,按智障者能力及家人意願,去界定哪些事情由智障者還是其監護人作決定。
張超雄:法律上事主無力自主 可推翻合約
張超雄指,根據本港《精神健康條例》,輕度智障者被界定為其中一種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法律上代表A先生無法自行做決定,所簽合約應屬無效,若A欲追討索償,可試循法律途徑推翻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