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維權人士郭飛雄(原名楊茂東,小圖)被控「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一案,昨日在天河區法院一審宣判,法官在宣判前對律師稱,檢方雖僅指控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一罪,但法院認為他同時構成「尋釁滋事」,並判兩罪罪成,判囚6年。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在2013年《南方周末》新年獻詞被指遭刪改事件中,郭飛雄召集、鼓動多人到南方報業集團門口拉橫額、拍照,他本人在現場發表演講,吸引眾人圍觀,「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成立。他還策劃多人在岳陽、長沙、武漢等8個城市拉橫額、拍照,將消息上傳互聯網,這一行為檢方原本仍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起訴,法院認為罪名不當,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責。 律師:原單一罪名最高囚5年 郭的律師張磊向法院抗議指,上次開庭時並沒有辯論「尋釁滋事」罪名,臨到宣判時法院「說加就加」。他認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最高刑期是5年,加多一個罪名是為判處郭飛雄較長刑期。 法院又稱,郭飛雄曾有「非法經營」案底,在出獄5年內再犯案,應予重判,故判囚6年。與郭同案的另一名維權人士孫德勝,亦以「尋釁滋事罪」判囚兩年半。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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